案例|物业管理师证书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6-17 14:54:1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780万元。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物业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没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不得分。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项要求不合理,理由是物业管理师证已经取消,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引出

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侯宏伟指出,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在政府采购中是不能再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的,也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

2015年03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含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2016年6月,国务院决定正式取消该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物业管理师是取消并不是无效,作为评审因素没有违反相关法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侯宏伟认为,政府采购所要求的资质必须有相关依据,如果资质被取消了,也就说明资质已经失去了效力,其相应的依据也就不复存在,招标文件中将取消的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吴德言也认为,取消的资质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如果作为加分项,因为证书取消,其他公司想取证而不得,对取消物业管理师后成立的新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介绍,小微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取得较高资质也不现实,如果把取消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或者加分项,对中小企业也不公平。取消物业管理师资格认证就是想要对所有物业企业一视同仁,供应商如果遇到上述案例的情况可以提出质疑。

马小冬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为设置的分值比较小,就忽视这个问题的违规违法性。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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